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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何計算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

MH C
2024-09-28 11:30:59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下列各款之人為準,按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房屋所有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房屋設有典權,為典權人。房屋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其房屋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合併計算戶數。【舉例】納稅義務人甲為A屋所有權人(持分1/1)、為使用權房屋B屋之使用權人,另與乙共有C屋,A、B、C屋均為住家用房屋,甲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為3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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